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徐峻峰在開幕致辭中表示,破產制度作為現代化經濟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性制度,在推動營商環境優化及法治化建設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立足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新階段,破產管理人肩負著以法治化手段暢通市場循環、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使命。
2025年2月,長三角三省一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共同申報上海司法智庫“法治化營商環境理論與實踐研究”專項課題。按照分工,四地破產管理人協會已分別指定己方項目聯系人,根據具體的協同事宜,分頭開展相關研究工作。
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業務培訓與對外交流委員會主任朱小蘇表示,長三角協同工作需要不斷完善,希望通過各方努力,實現長三角地區破產管理人事業聯動與協同。

第三屆長三角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圓桌會議開幕式現場。浙江省破產管理人協會供圖
在主題研討環節,與會嘉賓圍繞“管理人基礎制度的改進”“管理人報酬制度修改”和“管理人責任糾紛”等議題展開討論。
例如,圍繞“管理人基礎制度的改進”議題,安徽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唐民松指出,無論是從法律明文規定還是從法律條文的解釋來看,管理人行使的并非行政管理職權,實務中個別案例將管理人定性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做法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
針對“管理人報酬制度修改”議題,江蘇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張宇坤認為目前管理人報酬制度存在著五大問題:公與私的關系、管理人價值功能和報酬定性的問題、幸存者偏差和沉沒成本的問題、中介機構偏見問題、團隊內部穩定問題。張宇坤建議,要深入加強理論研究,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的原則,將按時計酬和按標的額計酬結合,推動降本增效與智能賦能。
就“管理人責任糾紛”議題,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副會長方俊認為,在程序法層面,管理人責任糾紛原則上仍然應由破產受理法院管轄,如果由擔任管理人的中介機構作為被告,則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針對中介機構賬戶的財產保全申請慎重對待并設置一定的前置程序,避免影響中介機構的正常履職。在實體法層面,實務中管理人職責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邊界較為模糊,管理人承擔的職責與公司高管存在區別,建議管理人協會能夠有所作為,為勤勉履職的管理人發聲。
據悉,本次會議的舉辦,標志著長三角三省一市管理人協會協同互動進入深水區。下一步,四地協會將繼續在營商環境優化和法治化建設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助力全國破產法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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